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完善我校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助学贷款的育人功能,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关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推进工作,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统一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自我评价由院(系、部)对照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统一考核由学生处组织进行,主要采取网上评分、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办法。各院(系、部)将自评报告、考核指标与自评得分、相关支撑材料等考核材料以电子文档、电子图片等形式上传至学生处网页“二级学院学工视窗”栏,由学生处审核、评分,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体制建设、宣传教育、贷款管理、绩效评价、创新研究和信用档案建设六个大项目,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是对各院(系、部)上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每年三月份开展,四月份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85(含)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含)—85分的为良好;总分60(含)—75分的为合格;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 通报和表彰。学校每年将考核情况向全校通报;对考核优秀的院(系、部)和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2. 贷款额度限额管理。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院(系、部)助学贷款额度进行限额管理:考核为优秀的,额度上给予大力支持;考核为良好的,原则上给予支持,鼓励发展;考核为合格的,慎重控制贷款额度和贷款学生比例;考核为不合格的,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和贷款学生比例,贷款学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违约情况严重的暂停发放当年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