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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文明宿舍建设管理办法

2015年01月08日 18:28 | 来源: |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建设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愿望,也是校园文化发展、公共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校内住宿学生(指研究生、本科生、临时住宿生等所有入住宿舍的学生,下同)的管理。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对照本办法规范言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委”),分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保卫处、财务处、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党委宣传部、团委、各院(系)、研究生会、校学生会等,为宿管委成员单位。

     第五条  宿管委负责全面协调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事宜,制定和修订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成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宿管委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总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学生宿舍和床位的调配、值班人员管理、门禁制度执行、清洁卫生、水电保障、家具管理及其它设备的维修、宿舍区域内商业网点等服务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总务处可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委托社会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协助开展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住宿费用标准核定,住宿费、水电费、网络费等收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  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的网络建设、维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宣传部负责学生宿舍区宣传栏的分配、宣传内容的策划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团委、校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学生宿舍区域的校园文化建设,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学生代表成立“学生自律委员会”,参与监督宿舍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学生自身行为规范的管理检查,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入住

(一)学生住宿按院(系)、年级、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男女分开的原则安排。

(二)每学年开学前,由总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确定住宿方案后,将宿舍房源划拨至各院(系),由院(系)自行安排到人,并报总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在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须在学生宿舍住宿。未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毕业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后,在其最长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可在学生宿舍另行安排住宿。

(四)不符合前款所述条件的其他各类在校就读人员,必须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本人填写《学生宿舍入住申请表》(附件1),经学生所在院(系)、总务处同意,按规定在财务处缴纳住宿费用后,可安排住宿。住宿安排需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住宿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条款。

(五)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床位入住,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换、出让、出租、占用。

     第十四条  调换

(一)规定学制年限内所住宿舍一般不调换,因个人学籍变动、延期毕业、学校建设规划布局变化、宿舍维修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必须相应调整的,所涉及的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应尽可能照顾学生利益,予以必要的帮助。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宿舍、床位调整的,老生须在暑假放假前一个月、新生须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以内提出,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宿舍调换申请表》(附件2),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经总务处审批,财务处收、退住宿费差额后,由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调整后的住宿安排需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总务处实行动态管理,负责统一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总务处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实际管理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等情况,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退宿

(一)学生毕业时,应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搬离所有个人物品,按时离校。因特殊原因办理毕业离校手续但需短期延住的,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须办理相关手续,由总务处酌情安排。延住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须填写《退宿申请表》(附件3),本科生由学生家长、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由研究生家长、导师和院(系)签署意见,经总务处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备案后,由物业公司协助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至下一学年。复学后须再次申请住宿,总务处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照常缴纳住宿费。

(三)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办理者,将视为违约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校外住宿

(一)年满18周岁,因有个人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可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二)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除按上款规定提交《退宿申请表》外,还需同时提交《走读申请表》(附件4)。

《走读申请表》由学生家长、班主任、辅导员或研究生导师、院(系)签署意见后,老生在暑假放假前一个月、新生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以内,本科生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交研究生处审批。

(三)退宿和走读申请批准后,申请表分别交院(系)、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总务处留存备案,此后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在校外住宿(走读)的学生,应保持与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的联系。若在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家长、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等人。

(五)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如需继续回校内学生宿舍住宿,应重新办理申请住宿手续,由总务处另行安排宿舍。

(六)在校生未经许可私自到校外住宿者,除按照校规校纪给予处分外,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住宿费用

学生住宿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的收缴、退还,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仲学字〔2014〕2号)执行。

 

第四章  宿舍作息和会客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就寝,按时起床。宿舍楼每天早晨6:30开门,宿舍开灯;周日至周四晚上23:00,周五、周六晚上23:30宿舍楼锁门,所有宿舍必须关闭日光灯。熄灯后需要继续学习的学生,在不影响他人休息的前提下,可使用小功率台灯。

宿舍区域内获得学校批准进行经营的商铺、店面、摊位等,需严格遵循学生作息时间,宿舍楼熄灯后即停止营业,不得继续向学生售卖物品,不得提供场地供学生聚集、休闲和娱乐等。

     第十九条  宿舍楼锁门后返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住宿学生因晚归以及夜不归宿而引发的相关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晚归者须向宿舍楼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说明理由,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如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需晚归者,必须提前填写《晚归申请表》(附件5),经活动主办方确认后,报经院(系)及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同意,晚归者向宿舍楼值班人员出示批示和本人身份证件,方可免于登记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晚归1次者院(系)内通报批评,2次者校内通报批评,多次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学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不回学校住宿者,视为夜不归宿,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2次者给予警告,3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晚归登记时如使用虚假信息,或使用已过期作废的《晚归申请表》,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会客登记制度,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对来访者,应认真查验,坚持原则。异性、非本楼住宿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进入,确因公务或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者,需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习和休息,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上午8:00至中午12:00,下午14:30至晚上19:00。会客时间之外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来访者,严禁留宿异性。熄灯时间过后发现异性在宿舍中往来,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接访学生有责任提醒和要求来访者遵守学校规定,服从统一管理。如违反规定,宿舍楼管理员有权责令来访者离开学生宿舍;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来访者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后果,由接访学生承担,并可根据校规校纪给予接访学生相应处分。

 

第五章  宿舍文明卫生建设和评比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集体环境的文明、卫生、整洁、和谐。住宿学生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养成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宿舍设立宿舍长并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学生每天轮值清扫室内卫生,并将垃圾倒入指定位置垃圾桶内。所有宿舍每月集中大扫除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天按统一要求折叠床上用品和摆放衣物、行李、桌椅等生活用品。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二十八条  宿舍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班主任、辅导员或学院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宿舍学生应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爆响物、高空抛物、乱丢垃圾、随地吐痰泼水、饲养宠物等不良行为,不在宿舍内吸烟,不张贴不雅图画。

     第三十条  遵守作息时间,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利,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午休或晚上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从事吹拉弹唱、下棋、打麻将、打扑克、开放收录机、跳舞娱乐、玩电脑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各级学生组织、住宿学生需在宿舍楼指定位置布置宣传栏,不准随意张贴、涂画或派发各种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

     第三十二条  学生患上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学校做相应处置,遇到同学生病受伤,根据轻重实施必要的救助。特殊时期应该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卫生防疫信息。

     第三十三条  物业公司负责宿舍楼内公共区域(走廊、楼梯等)卫生,应认真执行学校规定的全校卫生清洁制度,做好每日清扫工作。学生要支持协助他们的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共同爱护公共环境。

     第三十四条  “文明宿舍”的评选

(一)“文明宿舍”的评比表彰

1、文明宿舍的评选和表彰应成为常规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宿舍文明卫生检查评分参考标准详见附件6)

2、各院(系)学生会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本科生宿舍文明卫生检查并评分。每学期总评分达本院(系)宿舍总数前10%的宿舍,可授予“文明宿舍”荣誉称号,由院(系)予以表彰。

3、校学生会每两个月至少组织一次本科生宿舍文明卫生检查并评分。各院(系)学生会定期上报每月的评分情况到校学生会,校学生会结合两级检查结果进行汇总评分,每学期总评分达该院(系)宿舍总数前10%的宿舍,报学校宿管委审核批准后,可授予校级“文明宿舍”荣誉称号,由学校宿管委予以表彰。

4、研究生会每两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研究生宿舍文明卫生检查并评分。每学期总评分达研究生宿舍总数前10%的宿舍,报学校宿管委审核批准后,可授予校级“文明宿舍”荣誉称号,由学校宿管委予以表彰。

5、学校宿管委每学期组织一次宿舍安全文明卫生大检查,对院(系)级和校级文明宿舍进行抽检和参观,对各级检查中总评分排名最后10%的宿舍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

6、各级宿舍文明卫生检查评分结果,应结合宿舍成员日常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标准。宿舍成员有晚归、旷课、处分、考试不及格、行为不端、不按时熄灯、被周围宿舍投诉等现象的,在评比中酌情扣分。

7、文明宿舍的评选结果,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奖助学学金的评定、入党推荐等工作挂钩。

(二)“文明宿舍建设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

1、先进单位的评选每学年开展一次。

2、学校宿管委每学期对宿舍的检查情况,作为各院(系)参与评选学校“文明宿舍建设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指标。

3、在文明宿舍的建设和评选工作中,鼓励各单位和集体创新管理方式,注重长期效果,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集体,在评选中予以加分。

4、不重视宿舍文明卫生建设、不配合学校各级检查、不按期进行整改、工作拖沓敷衍的集体或个人,视情节给予相应批评直至处分,在先进单位的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宿舍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障宿舍安全是每个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应尽的责任。所有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在宿舍楼内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三)使用伪劣电器和电子设备,使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500瓦的电器设备;

(四)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五)在通电状态下,将台灯、接线板、随身听、电风扇、充电器等容易造成火灾的用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物品上;

(六)卧床吸烟,乱扔烟蒂等燃烧物,在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

(八)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

(九)长时间不在宿舍内时不关照明灯、充电器等电器;

(十)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燃放孔明灯,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十一)在宿舍楼周围、宿舍楼道内、消防通道处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小汽车等,阻碍消防疏散通道;

(十二)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一)不要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笔记本电脑、相机等贵重物品要及时锁入个人厨柜中妥善保管。学生宿舍属于公共居住环境,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宿舍钥匙。切勿轻易将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物业公司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责任人员负责。物业公司备份有各宿舍门锁钥匙,住宿人员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员处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

(三)离开宿舍或睡觉时应随手锁门、关窗。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仿真玩具枪械、弹弓、箭矢等违禁或危险器材。

     第三十九条  禁止流动小商贩和学生在宿舍楼内经商。严禁任何人进入学生宿舍内推销商品。

     第四十条  住宿人员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时刻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物业公司管理员。

     第四十一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和物业公司,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  宿舍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私自拆装、调换及故意破坏宿舍的电梯、门、窗、床、桌、凳、衣柜、行李架、水电管线、网络、电话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发现宿舍内各项设施、设备等损坏,要填写《学生宿舍维修申请单》(附件7),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或申请更换。物业公司接到申请后需安排专职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学生及任何非专职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一)如属简单维修项目,物业公司需在3个工作内安排专人上门;如属复杂或批量维修项目,需及时告知学生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后另行安排专项维修方案。

(二)属于自然损耗的物品,物业公司负责免费修理。属于人为原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实行缴费维修,物业公司根据学校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向学生开具收据。属于学生恶意破坏的,除按价赔偿外,还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入校住宿时须进行宿舍设施登记和确认,毕业生离校前需检验学生室内公物,在公物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或要赔偿的须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下水道严重堵塞、电路的严重故障以及热水供应问题等均由物业公司协调予以修理。无视规定超负荷使用而导致水电设施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需承担维修费用;如屡教不改,可暂停宿舍供水供电;造成断水、电路短路或失火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宿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要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未出现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不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设备,违者一经查实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识,做到人离灯灭、人离电断、人走水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宿舍实行“定额供应、超额交费”的水电使用制度,每月每人免费使用10度电、5吨水,超额部分按市政收费标准计费。物业公司负责抄录各房间的水电使用数据并及时公布,同时通知超额使用水电的宿舍,在每月15日前到财务处缴纳超额水电费。逾期不缴超额水电费的,停止供电供水。

     第四十八条  如发现有偷电偷水行为者,或破坏水电表造成无法抄录数据者,物业公司需将情况向学生所在院(系)、总务处、学生工作部(处)通报,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一)水电费按当期整个宿舍区水电费最高宿舍的两倍收取;

(二)责令当事宿舍赔偿水电表的更换或维修费用;

(三)酌情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八章  宿舍媒介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网络,应严格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6年4月1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等网络管理法规,做到健康、文明、合法上网。

     第五十条 电脑、手机及网络等媒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若用电脑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电脑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按照“网络实名制、一人一账户”的原则,学生必须向学校网络中心申请开通宿舍上网端口,实名使用校园网。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外网络线路,不得乱接网络端口。未经个人申请和学校批准,不得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按期缴纳网络使用费用,不得盗用、伪造网络使用权限。

     第五十二条  学生要认识博客、QQ空间、论坛、播客、微博、微信、微视等“自媒体”的环境和特点,辨别媒介信息的真伪,杜绝滥用网络操作技能,理性参与网络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切实树立在网上“负责任地传播信息”的观念。

     第五十三条  不得传播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的网络信息,禁止上网浏览、下载、传播、发布不良信息,滥发不良信息等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不准收看邪教、传销、反动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不准将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带入学生宿舍,不准在学生宿舍区内制作、贩卖、出租、传阅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禁止玩电脑游戏、看影视盘片及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为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休息,周日至周四的0:00至6:00为断网时间并禁止使用电脑(节假日除外)。

     第五十六条  携带电脑及配件离开学生宿舍区时,须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在宿舍楼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离开。

 

第九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五十七条  宿舍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优化宿舍内生活环境,展示宿舍成员成长轨迹,参与各类学术、文体、公益等类型活动,弘扬健康积极、团结互助、绿色环保、温馨欢乐等宿舍文化精神。

     第五十八条  凡在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宿舍为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培养严谨勤奋的学习风气,营造整洁和谐的宿舍环境,开展健康有益的宿舍文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各院(系)、有关单位要经常开展受学生欢迎的宿舍文化活动,组织具有专业特色的宿舍文化创建,采取有效动员手段鼓励学生参与其中,提升文化品味、丰富校园生活。

     第六十条  利用宣传栏,以报纸、画展、图片等形式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我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诸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先进经验,宣传在各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积极配合学校各项重大活动的开展,做好图文资料的展览,办好宣传专辑;宣传宿舍管理制度、反映学生宿舍生活,及时反映同学们关心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督查、制止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章的人和事。

     第六十一条  发挥党团组织在宿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宿舍管理的育人功能。发挥红色文化、公益文化、网络文化、青年文化等在宿舍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管理办法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除按以上已有条款进行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将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仲学字〔2013〕23号)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相关单位可根据学生宿舍管理的职责、范围、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和奖惩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学生宿舍入住申请表》

             2.《学生宿舍调换申请表》

             3.《学生退宿申请表》

             4.《学生走读申请表》

             5.《学生晚归申请表》

             6.《宿舍文明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参考)》

             7.《宿舍维修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