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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学字[2013]24号,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07月13日 00:00 | 来源:学生处 | 查看: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仲学字〔2013〕24号

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

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各单位:

现将《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13年7月11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建设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愿望,也是校园文化发展、公共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全部学生公寓,为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公寓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学校鼓励学生在公寓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要求辅导员、班主任等深入学生公寓开展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公寓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值班人员管理、治安保卫、清洁卫生、水电保障、家具管理、消防设施维护及其它设备的维修等工作。学生处、各院系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财务处负责学生住宿费用标准核定及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入学时均安排床位住宿。来校短期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持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可向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申请住宿,住宿期间需遵守本规定,按时交纳住宿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七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提出安排方案,会同学生处、总务处、各院系确定,学生按照指定床位入住宿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调房、转换和占用床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床位调整的,须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总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确需申请调换宿舍应在暑假放假前一个月或每学年开学一个月以内提出;同一区域同一价格宿舍调换,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在院系同意后,到本区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情况的宿舍调换,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在院系同意,经总务处审批,财务处收退住宿费差额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日期内搬出公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校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由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延长住宿的期限并统一安排床位。

第十条 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为保护大多数学生的根本利益,有效减少直至杜绝违章违纪行为,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将实行日常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不定期大检查由学生处、保卫处、各院系、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等联合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寓治安管理

十一条 保障公寓安全是每个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应尽的责任。所有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要认真遵守治安、消防管理条例,要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十二条 学生应配合学校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发现火警、火灾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及公安部门,并积极协助处理。

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使用如酒精炉、蜡烛等明火,不得燃放烟花、炮竹,禁止燃烧杂物。禁止生火煮食,禁止使用煤气具,违者没收炊具、煤气瓶,并报送各院系及学生处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肇事者自负。

十四条 学生应养成睡觉或离开宿舍断电、锁门、关窗的习惯,妥善保管个人贵重财物,携带贵重物品进出学生公寓应主动登记,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十五条 外来人员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学生公寓区内进行宣传、宗教、经商等活动,学生在公寓区内组织集体活动除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并听从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

十六条 公寓区内严禁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发现在公寓区内有偷窃、吸毒或贩毒等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

十七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留宿外人者送交学校保卫处处理。确有特殊情况,首先应征得宿舍全体同学的同意,并到保卫处及各院系做好相关登记手续,保证宿舍物品齐全、人员安全等。

十八条 非特殊情况,学生宿舍不准异性来访,如有特殊原因,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能进入,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星期一至星期四以及星期日晚上23:00后,星期五、星期六晚上23:30后,发现异性在宿舍中往来,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含食堂及店铺)工作人员须办理学生公寓出入证,学生进出公寓大门须持有效证件,禁止爬、跳围墙和窗户等方式进出公寓。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楼道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公寓。自行车及其他车辆应自觉停放指定地点,室内、走廊及宿舍通道内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生应尊重公寓管理员,不得辱骂和殴打管理人员和值勤人员。凡不服从管理甚至无理取闹、有严重违纪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校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的管理,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对学生公寓的各项例行检查,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应急演练。

第四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宿舍设立宿舍长并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学生每天轮值清扫室内外卫生,并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内,保持本宿舍内及门前走廊的秩序及卫生清洁。所有宿舍每月集中大扫除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天依时整理公寓内务,按统一要求折叠床上用品和摆放衣物、行李、桌椅等生活用品。室内不得张贴不文明字画,不得在墙壁上乱钉、乱画,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不准随意张贴、涂画或派发各种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严禁向走廊、楼梯和窗外泼污水及乱扔废纸、烟头、果皮等杂物,禁止随地吐痰、乱倒剩菜剩饭和玻璃碎片等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公共卫生,要认真执行学校规定的全校卫生清洁制度,清洁人员做好每日清扫工作,学生要支持协助他们的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共同爱护公共环境。

第二十七条 学生患上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学校做相应处置,遇到同学生病受伤,根据轻重实施必要的救助。特殊时期应该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卫生防疫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生积极配合学校及院系的公寓卫生检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不遵守公寓卫生管理规定,不按期整理改进的集体或个人,由学校或院系通报批评。

第五章 公寓作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按学校安排的公寓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住宿学生因晚归以及夜不归宿而引发的相关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晚归和夜不归宿,星期一至星期四以及星期日晚上23:00后,星期五、星期六晚上23:30后返回学生公寓休息的视为晚归。晚归者登记时须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查出晚归登记时用假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星期一至星期四以及星期日晚上23:00后,星期五、星期六晚上23:30后,所有学生须回宿舍学习和休息,所有宿舍必须关闭日光灯,需继续学习的,在不影响他人休息的前提下,可使用台灯,不得在校园内继续进行集体活动或聊天、散步、运动等,违者按晚归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晚归1次者院系内通报批评;2次者校内通报批评;多次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学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不回学校住宿者,视为夜不归宿,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2次者给予警告,3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正常休息、自修时间及熄灯后,禁止高声喧哗,禁止音响、收音机音量过大,禁止在公寓区内进行球类、溜冰、演奏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查出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休息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公寓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增强爱护公物责任感,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宿舍的电梯、门、窗、床、桌、凳、衣柜、行李架、水电管线、网络、电话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公寓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发现宿舍内家具设备等损坏要及时报修或申请更换,交纳费用后由公寓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墙壁和水管等建筑自然损坏无需学生承担修缮费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按指定的家具号使用并保管好,损坏家具及宿舍内公共设施须照价赔偿,持公寓管理部门发出的通知单,于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交纳款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还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校住宿时须进行宿舍设施登记和确认,毕业生离校前需检验学生室内公物,在公物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或要赔偿的须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下水道严重堵塞、电路的严重故障以及热水供应问题等均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协调予以修理。因学生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引起断路、短路或失火等,除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公寓区内的消防设施要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未出现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不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设备,违者一经查实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公寓媒介管理

第四十条 积极学习《文明上网自律公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网络管理法规,做到在公寓内健康、文明、合法上网。

第四十一条 电脑、手机及网络等媒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若用电脑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电脑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私自接入网络线路,不得乱拉网络端口,未经个人申请和学校批准,不得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按期缴纳网络使用费用,不得盗用、伪造网络使用权限。

第四十三条 学生要认识微博、轻博、博客、论坛、播客、QQ空间等“自媒体”的环境和特点,辨别媒介信息的真伪,杜绝滥用网络操作技能,理性参与网络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切实树立在网上也要“负责任地传播信息”的观念。

第四十四条 不得传播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的网络信息,禁止上网浏览、下载、传播、发布不良信息,滥发不良信息等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不准收看邪教、传销、反动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不准将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带入学生公寓,不准在学生公寓区内制作、贩卖、出租、传阅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玩电脑游戏、看影视盘片及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为保证同学正常学习和休息,周日至周四0:00~6:00为断网时间并禁止使用电脑(节假日除外)。

第四十七条 携带电脑及配件离开学生公寓区时,须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离开。网络设备(包括集线器及变压器电源)在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前一周由专人回收。

第八章 公寓水电管理

第四十八条 所有住宿学生要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识,做到人离灯灭、人离电断、人走水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只能报专职人员按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乱动。

第四十九条 严禁学生将灯具或插座私自拉到床上,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杯、电热水壶、取暖器、电饭煲等电热器具,以及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5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私自安装和使用违章电器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完全负责。

第五十条 宿舍实行定额免费用电、用水,“定额供应,超额交费”,每月每人10度电、5吨水,超额的按市政收费标准计费。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抄录各房间的水电使用数据并及时公布,同时通知超额使用水电的房间,在每月15日前到财务部门交纳超额水电费。

第五十二条 凡属人为造成超负荷导致水电设施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需承担维修费用。如屡教不改,可以暂停该房供电。如发现有偷电偷水行为者,除水电费按当期整个公寓水电费最高宿舍的两倍收取外,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九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五十三条 公寓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优化宿舍内生活环境,展示宿舍成员成长轨迹,参与各类学术、文体、公益等类型活动,弘扬健康积极、团结互助、绿色环保、温馨欢乐等宿舍文化精神。

第五十四条 公寓管理部门要经常开展受学生欢迎的公寓文化活动,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宿舍文化创建活动,各院系、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动员手段鼓励学生参与其中,提升文化品味、丰富校园文化。

第五十五条 凡在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公

寓为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培养严谨勤奋

的学习风气,营造整洁和谐的宿舍环境,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寓文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具有专业特色的公寓文化创建活动,支持各院系学生公寓“先进班级”、“先进个人”和“文明宿舍”评选活动,引领学生积极参加、创先争优。

第五十七条 利用橱窗、画展、图片等形式宣传公寓管理制度、反映学生宿舍生活,及时反映同学们关心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督查、制止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章的人和事。

第五十八条 发挥党团组织在公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公寓管理的育人功能。发挥红色文化、公益文化、网络文化、青年文化等在公寓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以上管理办法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除按以上已有条款进行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将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奖学金的评定、入党推荐等工作挂钩。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根据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责、范围、任务,建立各种相应的管理制度、考核和奖惩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修订稿)》(仲学字〔200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