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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党字〔2013〕47号,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年05月16日 00:00 | 来源:学生处 | 查看:

 

中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仲党字〔2013〕47号

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

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系、部),各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7月3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3年7月4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指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生日常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辅导员为一线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高度重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标准,坚持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发展目标。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

益及学校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七条 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要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注重运用网络媒体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八条 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制定具体时段的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联系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就业实际,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把教育学生、管理学生与服务学生结合起来。经常深入课堂、宿舍、操场、饭堂、学生网络交往圈等场域,善于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九条 加强学风建设,执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协助学校做好班主任管理工作,督促班主任做好学生鉴定、综合测评及各项评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好教育工作,加强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

第十条 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毕业教育和就业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培养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能力,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要按照就业指导全程化的要求,加强对全体学生开展创业就业教育。

第十一条 落实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认真抓好学校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完成学生宿舍区的值班任务。

第十三条 必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对于紧急和重要的学生信息,必须及时汇报,不得漏报或瞒报。

第十四条 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测试,分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上报学生危机事件处理的有关记录。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辅导,认真做好个别教育与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抓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加强对学生党员、团员的思想教育,按照党章的要求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学校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的工作,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六条 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军训、学术科技活动、文娱体育活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引导学生用课余时间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培养学生的进取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一定的形势政策、心理健康、创业就业等思想政

治教育课程和党课团课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研究与探索,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总结经验,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专题调查报告或论文,并为学生作一场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按时完成上级和学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总体上要达到1:200。有全日制本科生的院(系)均配备专职辅导员,同时按教学班配备兼职班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党政干部、青年教师、优秀研究生中选配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条 学校高度重视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基本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专职辅导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中共正式党员。

第二十一条 新进的辅导员一般应有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具有上述学历背景的辅导员由上级统一安排,进修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主干课程。辅导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按照相关人事制度的规定程序办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优化结构,提高辅导员建设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一线专职辅导员队伍的稳定,学校机关和各院系不得随意调动、调用一线专职辅导员;如确因工作需要转岗的,须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方可申请报批。学生工作部(处)

和团委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可从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上选用工作满2年以上的年轻干部。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校每年列出一定经费用于开展学生工作研究及奖励优秀的学生工作科研成果。学生工作研究的科研项目立项和审批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4年以后可报考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

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促进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参加国内外业务进修,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享受学校有关鼓励政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支持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研讨、外出学习、考察、交流等。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辅导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员业务培训。定期组织辅导员召开学生工作研讨会,采取理论学习、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适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以利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长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才干。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晋升工作一般

在每年6月份组织实施,7月份完成;由组织部牵头,按干部任免和人事工作程序办理。辅导员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职员数量实行计划单列。具有多年学生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突出且适合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可以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逐级晋升,最高可至正处级。非事业编制的聘任制辅导员晋升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行政级别晋升实行工作年限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考核称职的前提下,确定其具备评定相应的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的条件资格。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辅导员,在岗连续工作满2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在岗连续工作满4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在岗连续工作满7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辅导员,在岗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在岗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在岗连续工作满6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

辅导员在定为副处级行政级别(或六级职员)后连续工作3年,具备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或法学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两次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可定为正处级(或五级职员)。

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精神,评定辅导员管理岗位等级。

辅导员试用期满正式录取,试用期应计算为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年限。

各职级的辅导员具有竞聘相应职级的领导职务资格。

第三十条 辅导员可按助教(实习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

其他相关学科的教学研究系列职称。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按相应文件要求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学校评审时(包括送教育厅行政部门前的初审以及具有独立评审权的学科的自行评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特别是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含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教师和管理干部身份的双重管理,辅导员可以同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领导职务评定,但在一个聘期内,辅导员只能选定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之一。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学校根据每位一线专职辅导员、带班的专兼职辅导员直接负责的学生数量,分别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1. 所带班级(学校规定的行政班级,下同)9个班(含9个班)以内的,每月补贴100元。

2. 所带班级超过9个班的,每增加一个班每月再增加50元,但最高补贴每月不超过300元。

3. 辅导员未达到考核指标的,酌情扣发津贴;发生责任事故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停发部分或全部津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处)和二级学院

(系)双重管理,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年终考核的评优指标单列,年度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系)联合进行。其他表彰奖励纳入教师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三十六条 辅导员岗位职责年度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考核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涵盖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晋级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挂钩。凡被评为校级(含)以上优秀等次者,在进修、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辅导员在校内住房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照顾。通过辅导员特殊补助等方式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少于本校同职级专职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根据工作需要、任职年限和考核结果等,辅导员所在院(系)及时向校内教学科研岗位和管理工作岗位输送优秀人选。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二级学院(系)党总支、学校党群部门的中层干部,一般从符合任职条件的辅导员当中选拔任用。

第三十九条 重视树立辅导员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贡献。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辅导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导员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考核一次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次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3)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更名前印发的《仲恺农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