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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款使用细则

2014年04月03日 00:00 | 来源:学生处 | 查看: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款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体现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根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款(I1)以年度(1 月 1 日—12 月 31日)的高校助学贷款到期本金(D)为基数计算总额,计算公式是:I1=10.9%×D。高校助学贷款到期本金(D)根据国开行高校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发布的数据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款(I1)预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学校占 I1/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占 I1/4,院(系)占 I1/4。

第四条 院(系)年度预定使用的 I1/4,按以下规则确定各自的金额:

1、技术术语的设定:

(1)院(系)年度到期助学贷款本金总额为 A1;

(2)院(系)年度预定使用金额为 M;

(3)院(系)年度逾期贷款本息总额为 N(N=N1+N2,其中 N1 为院(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逾期贷款本息总额,N2 为院(系)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逾期贷款本息总额);

(4)院(系)年度实报金额为 Q。

2、A1 根据国开行高校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发布的数据确定。

3、N 包含“ 贷款本金到期的逾期本息”和 “贷款本金未到期的逾期利息”,根据国开行高校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于当年12 月下旬扣款后所发布的数据等信息确定。

4、M 的计算公式:M=5.45%×A1×50%。

5、Q 的计算公式:

(1)当(M-N2)≤0 时,Q=0;

(2)当(M-N2)>0 且(M-N2)-N1≥30%×(M-N2)时,Q=M-N;

(3)当(M-N2)>0 且(M-N2)-N1<30%×(M-N2)时,Q=30%×(M

-N2)。

第五条 院(系)年度实报金额 Q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 12 月 20 日之后统一发布或者确认。

第六条 院(系)报账人只能是其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办人和负责人,报账人提供的报销凭据应当符合财务要求。

第七条 院(系)报销 Q 的主管单位为学生处。

第八条 M-Q>0 、N1=0 且到期贷款本金全部清偿时,院系 M 与 Q 的差额部分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使用。M-Q>0 且 N1>0 或者 M-Q>0 且有到期贷款本金未清偿时,院系 M 与 Q的差额部分归学校统一使用。

第九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其他风险补偿金返还款均归学校统一使用。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占风险补偿金结余款的具体用途:

1、主要限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

2、对院(系)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定优奖励:

(1)院(系)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定优标准:每年 12 月下旬扣款后院(系)到期助学贷款本息清偿率为 100%。

(2)奖金标准:500—1000 元/院(系)。具体金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年度情况确定。

(3)奖金发放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3、为毕业前清偿高校助学贷款本金的应届毕业生定制荣誉证书或者纪念品;

4、支持直接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教职工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创新性研究。

第十一条 学校所占风险补偿金返还款的具体用途:

1、支付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逾期助学贷款本息以及未到期助学贷款本金与其利息;

2、暂时垫付特殊情况下的逾期助学贷款本息。被暂时垫付其逾期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事后被证明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时,暂时垫付应当立即确认为支付。

3、用于主管校领导认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