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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4 年 4 月修订)

2013年09月20日 00:00 | 来源:学生处 | 查看: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勤工助学 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 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学校领导小组由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财 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 责,财务处、人事处、各二级院(系)协同办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落实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协调学 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等部门配合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负责勤 工助学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和制定岗位录用条件并向全校公布,制定报 酬标准、工作时间、奖惩办法等,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各部门勤工助学人员的安排。

(三)接受并审批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申请,管理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做好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五)做好勤工助学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勤工助学资金使用。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二)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三)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简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第六条 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行勤工助学需求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全校 公布,学生根据自身能力和可工作时间寻找适合自己的岗位。

(二)申请学生本人认真如实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后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给用人部门及单位,择优录用及优先录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协助用人单位对参加勤工助 学活动的学生进行短期培训,帮助学生上岗工作。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自愿申请勤工助学;有权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有权要求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在校勤工助学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

(二)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八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及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要求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期需写一份工作总结或体会,用人单位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予以鉴定,学生毕业时将鉴定材料存入其档案。

(二)校外单位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凭有效证件到学校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后方可录用学生进行勤工助 学活动。

(三)各用人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为其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定期对各项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检查督促。

(四)用人单位聘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岗位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让出更多岗位给其他学生参加这项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学校以“以工时定岗位”为设岗原则,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我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 学总工时数,结合我校各部门实际需要岗位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 助学岗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招聘学生。未经批准而自行安排学生上岗,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不予计算酬金。

第十条 岗位设置具体操作程序

(一)拟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在每年 12 月初旬将下年度所需 的勤工助学岗位、人数及具体要求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各部门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用人 单位参与招聘。每学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织公开招聘,并向各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各部门根据需要在推荐范围内确定具体人选,原则上一个学生只能在一个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工时与酬金计算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40 小时,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8 元人民币。

(二)各用人单位做好勤工助学出勤登记,并于每月 25 日至 28 日之 内将《勤工助学出勤登记本》和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勤工助学报酬 发放表》送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 5 个工作日 内对所交材料进行审核,所审核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处)领导签署意见后 交学校财务部门,学校财务部门于每月 15 号前将酬金划入学生缴纳学费 的银行卡账户。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集中审核上个月 25 日至本月 24 日的 出勤情况,用人部门或单位错过送交出勤登记表时间的,需向学校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审查同意后才能重新送交《勤工助学出勤登记 表》,否则,不予办理。

(四)学生工作部(处)每年年初参考上一年度各部门勤工助学工资 结算情况,根据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全校总预算额度,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案预算下一年各部门勤工助学的工资。预算实行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部门应以节约高效为原则,统筹规划全年的勤工助学资金。

(五)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双方协 议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按国家规定从学校每年学生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 社会各界的赞助资金。

(二)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少 量支付学校直接用于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和相关业务工 作。勤工助学资金使用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审批,由纪检和财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检查。

第十三条 奖励与惩罚

(一)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对支持勤工助学工 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人员给予表扬。

(二)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佳、消极怠工者,学生工作部(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辞退处理。对有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校规处理外,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其用工计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 年 7 月制定的《仲恺 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仲学字〔2013〕2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