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一学年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的总分为100分,由品德行为表现分、学业表现分、文体表现分组成,各单项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20%、70%、10%。计算方法为:各单项先按100分计(如果累计超过100分,则按100分计;如果累计出现负分,则按0分计),然后再按所占比例计入总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各专业班级学生按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第四条 综合测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院(系)在实践中要不断完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系)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当学年度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20%,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 品德行为表现分小于0者,以0分计。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础分(总分为85分)
(一)思想政治观念:(15分)
优: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包括德育课)和活动,能参加党章学习小组等政治理论学习和活动,积极要求进步,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得分为12~15分。
良:自觉地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能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有正确的立场和态度,得分为8~12分。
中:对学习理论缺乏自觉性,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但态度不够鲜明,尚有模糊认识,上进心不强,得分为5~7分。
差:思想政治观念淡薄,对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活动有厌烦情绪;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常抱有怀疑态度,有不符合宪法精神的错误言行,得分为0~2分。
(二)纪律观念:(14分)
优: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纪守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得分为12~14分。
良:能遵纪守法,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得分为8~11分。
中:基本上能遵纪守法,偶有违纪行为,但能及时改正,得分为5~7分。
差:法纪观念淡薄、纪律性差,对自己要求不严,纠正违纪现象不及时、不彻底,得分为0~2分。
(三)集体观念:(13分)
优:主动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为集体活动出谋献策;爱护集体荣誉,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与各专项活动及其后勤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得分为11~13分。
良:能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荣誉,能为集体服务。得分为8~10分。
中:基本上能参加集体活动,但为集体服务不积极、不主动,得分为5~7分。
差:集体观念淡薄,不关心集体活动、不愿为集体服务,得分为0~2分。
(四)基础文明修养:(13分)
优:举止文明,明礼诚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善于与人相处,人际关系融洽,敢于批评不文明行为,得分为11~13分。
良:讲文明,懂礼貌,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对他人损坏公物和浪费水电等不良行为敢于批评,得分为8~10分。
中:一般能爱护公物,偶有损坏公物和浪费水电行为能及时改正,得分为5~7分。
差:缺乏修养,不讲文明,弄虚作假,损坏公物,如随地吐痰,常在课桌上、墙壁上乱涂乱画,向墙壁上踢球,常开长流水、长明灯等,得分为0~2分。
(五)在学生公寓的表现:(15分)
优: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的管理制度,遵守作息时间,内务整洁,从不向窗口倒水、丢杂物;被评为文明宿舍、卫生宿舍的成员。得分为13~15分。
良:能较好的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内务整洁,得分为8~12分。
中:基本遵守公寓制度,偶有乱丢、晚归等违纪现象并能及时纠正,得分为5~7分。
差:不注意遵守公寓制度。常乱丢杂物或乱倒污水,内务卫生较差,大声喧哗、起哄,违章用电,经常晚归。得分为0~2分。
(六)社会实践(15分)
优: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经常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暑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劳动课、义务劳动及其他实践劳动,在实践中能取得较大收获并写出质量较高的调查报告,被院(系)评为优秀者或者在科技咨询、科技兴农活动、义务劳动中表现突出,受表扬者;积极参加各类社团和其他学生社会活动,表现突出。得分为13~15分。
良:能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表现良好,或写出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得分为8~12分。
中:基本上能参加学校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一般,完成调查报告,得分为5~7分。
差:社会实践力较差。不按时参加社会实践或虽参加社会实践,态度不端正、作风散漫、纪律性较差,得分为0~2分。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奖励分(15分)
(一)在测评学年度担任以下社会工作满一年,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1)校级学生组织的主席(主任)加8分。
(2)校级学生组织的副主席(副主任)、院系级学生组织的主席(主任)加7分。
(3)校级学生组织的部长、院系级学生组织的副主席(副主任)加5分。
(4)校级学生组织的副部长、院系级学生组织的部长(班长、团支书)加4分。
(5)校级学生组织的干事、院系级学生组织的副部长(班委、团支委)加3分。
(6)院系级学生组织的干事(信息员)加2分。
(7)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即各职务加分均被主管部门评定为最高分者),经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
(8)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可酌情减1~2分;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主管部门可不给予其社会工作加分。
(9)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二)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表现突出,受到院(系)以上部门公开表扬者,每次得3分;受到校外单位公开表扬或嘉奖者,每次得5分。同一情况受多方表扬的以最高分计。
(三)在院(系)、校、省级刊物发表非学术文章,每篇分别加0.1、0.2、1分(短讯加分减半),稿件被校园新闻网和校园广播台采用者,每篇分别加0.1分;编辑需发表10篇以上才按规定加分。
(四)获全国好新闻和全省好新闻奖分别加3分、2分。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五)获省市、学校、院(系)级荣誉称号者(非根据综合测评获得),分别加5分、2分、1分。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六)检举违纪现象,经查证属实者加3分。
(七)参加无偿献血者加4分。
加分超过15分以15分计。
第九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游行示威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品德行为表现分以0分计。
(二)违反纪律,受院(系)公开批评一次扣3分;受学校公开批评一次扣5分。
(三)凡受到违纪处分或党、团处分者,警告扣10分,严重警告扣15分,记过或撤销党、团内职务扣20分,留校察看或留党留团察看扣30分,开除党、团籍扣40分。
(四)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活动者(包括集会),每次扣2分。
(五)同一错误的扣分只扣最高分。
(六)其他扣分细则由各院(系)制定。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70%,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学业表现基本分的计算公式为:
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绩点之和÷相应学分之和+5)×9
以上学分绩点不包括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成绩如果达到良好或80分,每科按0.5分加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的奖励分(10分)
(一)学生在大一或大二参加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加3分;其他时间参加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加1分。学生参加英语六级统考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加4分。学生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者加2分,通过二级者,加3分。
(二)各种专业知识竞赛、实践技能竞赛、“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的正式参赛者(不含工作人员),院(系)级竞赛加0.1分,校级加0.2分,省级加0.3分,国家级加0.4分;获一、二、三等奖者,院(系)级竞赛分别加1.5、1、0.5分,校级分别加3、2、1分,省级分别加5、4、3分,国家级分别加7、6、5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
(三)在各级公开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核心刊物第一作者计6分,一般刊物计4分,第二作者减半加分。学生在科研、教学实习或其他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写出高水平论文,经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部门证明,可得3分,水平特别高者,可酌情给更高分。参加课外技能培训和学习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者,可计1~2分。学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加6分。
(四)辅修一门课程成绩合格者,加0.8分。
因同一项活动获得多项加分的,只计最高得分,不能重复计算。加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
(1)旷课不足20节者,每节扣1分;超过20节受到违纪处分者,按第一章规定的有关标准扣分。上课迟到、早退,每节扣0.3分。
(2)重修或重考一门次课,扣2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10%,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
(1)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体质健康监测达标成绩×60%
体质健康监测达标成绩的等级换算:优秀计90分,良好计80分,及格计60分,不及格计50分,不参加按零分计。
(2)经常性文体活动分(10分)
优:积极参加平时课外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娱活动,表现突出者得分为8~10分。
良:能参加平时课外体育锻炼,能参加文娱活动,表现较好者得分为6~7分。
中:能参加平时课外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表现一般者得分为3~5分。
差:不参加或参加平时课外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较少者得分为0~2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奖励分(30分)
(1)积极参加院(系)、校及省以上文体演出、比赛和礼仪活动者,每项分别得0.5、1、2分。学生裁判加1分。
(2)参加院(系)级文体比赛获奖者,每项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以后名次按0.2分递减)。
(3)参加校级文体比赛获奖者,每项第一名得6分,第二名得5分,第三名得4分,第四名得3分,第五名得2分,第六名得1分,第七名得0.7分,第八名得0.4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得分按单项得分计,非主力队员得分折半。
(4)参加省以上级别文体比赛获奖者,得分按校级得分的四倍计算。
(5)参加体育比赛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者,每次分别另外加6、8、10分,平记录的分数折半。
(6)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表现良好者,校级加6分,院(系)级加4分,参加训练满一学期者按50%计分。加分超过30分,按30分计。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
(1)无故不参加集体文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2)体育成绩不及格(不达标)扣2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统一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第五周前进行,毕业班最后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的分数来源
(一)各班建立班日志,记录同学日常思想行为表现,由班干部轮值填写,班主任负责检查,保存。班日志是综合测评的原始材料,将作为思想表现分以及各项奖扣分的参考依据。
(二)学习成绩、体质健康监测达标成绩由院(系)教学秘书提供。
(三)各班每学期的考勤、夜归检查情况应在学期末汇总给班主任。
(四)相关部门把学生干部加分情况、学生活动、获奖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于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内报送学生工作部 (处)(过期不予加分),由学生工作部(处)交送各院(系),供各院(系)评分时参考。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先由学生实事求是地对自己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自评并填好有关表格。
(二)评议与评分。由正副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班主任组成班综合测评评议小组,根据各班日志及学习成绩、考勤情况等原始材料对每个同学逐项评分,并计算出每个人的测评总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正副班长、团支书、院(系)团总支代表、学生会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本专业年级综合测评评审小组,根据各班测评结果对每个同学的分数进行评审。
(三)审核。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院(系)主任、辅导员组成院(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上述评分逐一审核。
(四)公示。综合测评结果经审核后各院(系)要向本院(系)学生公示5个工作日,允许学生在公示期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如学生对专业年级的测评结果有异议,先向院(系)提出复议,由院(系)进行调查,提出处理结果;学生如对院(系)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院(系)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评优。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条件和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生和积极分子。
(六)审批与备案。院(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子版资料,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并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审核批准后,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六章 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条 各院(系)按在校生总数1%的比例评选出年度三好学生标兵,按专业年级总人数7%和10%的比例分别评选出年度三好学生和年度单项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文体积极分子)。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以院系为单位,三好学生和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以专业年级为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优条件
(一)三好学生标兵的条件:综合测评总分、思想品德分、学业分排名本专业年级前10%,文体分排名前20%;
(二)三好学生的条件:文体表现分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40%,其余两项及总分排名前30%;
(三)单项积极分子的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思想品德分排名本专业年级前20%,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前30%;
(2)学习积极分子:学业分排名本专业年级前20%;
(3)文体积极分子:文体分排名本专业年级前20%。
第二十二条 奖励等级与标准
三好学生标兵可获得年度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奖金为1200元/人;三好学生可获得年度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奖金为800元/人;优秀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文体积极分子可获得三等奖学金,奖金为4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
(一)本学年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有一门课程重修或重考者;
(二)综合测评弄虚作假并经查实者。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将作为择优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根据每年用人单位情况拟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201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