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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3年09月06日 00:00 | 来源:学生处 | 查看: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风尚,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广东省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方式为无担保(信用)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年6000元。借款学生的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20%以内,且只贷当年的学费、住宿费,不对以前未交的学费、住宿费进行追贷。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一般9月份)办理一次,银行集中审批,按年发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以当年学校各专业和各类宿舍收费标准为准,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务处、各院(系)密切配合,协同办理。各院(系)要明确一名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落实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办理贷款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有关事宜。

(二)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协同各院(系)了解借款学生的相关情况,对学生借款资料进行审核。

(三)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协同各院(系) 组织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四)建立、更新和管理学生的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统计学生贷款的相关数据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五)统计并向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和学生奖惩情况。

(六)协助贷款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七)对违反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贷款学生进行处理。

(八)协助银行在媒体上公布恶意拖欠贷款的毕业生,并致函其用人单位;组织制定并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惩条例。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职责

(一)办理学校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事宜。

(二)核查、统计学生所贷学费、住宿费转帐情况。

(三)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风险保证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各院(系)职责

(一)制定贷款工作诚信教育计划,举办诚信教育主题活动,把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

(二)考察申请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品行表现、家庭经济情况、生活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申请贷款的学生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四)统计本院(系)借款学生的贷款情况,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包括学生贷款申请表,学生贷款后的学习、生活情况及奖惩记录等跟踪考察材料)。

(五)建立学生贷款档案,加强借款学生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跟踪考察,督促学生认真学习、遵守纪律。负责本院系借款学生到期本息的催缴工作。

(六)负责将借款学生的住址、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及学生发生的转学、休学、退学、伤亡、违纪处分等情况及时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七)协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即将毕业的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八)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所有书面资料一律用黑色碳素水笔书写)

(一)借款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 况、学习及表现情况等。

(二)各院(系)对借款学生借款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统计、汇总后报学校助管中心,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院(系)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借款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或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单。

2、家庭户口簿Frist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3、家长承诺书。

4、乡、镇(街道居委会、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借款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核实后的《审批表》进行统计、汇总,并报贷款银行审批。

(五)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并同时组织借款学生与学校签订《承诺书》。

(六)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报送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贷款银行申请拨付贷款。

(七)接到拨款通知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组织借款学生到贷款银行建立个人账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

第十条 对借款学生的管理及要求

(一)各院(系)要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对借款学生进行跟踪考察,督促学生遵守纪律、努力学习。

(二)各院(系)每学期要对借款学生进行至少一次诚信教育,借款学生的跟踪考察材料于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院(系)要及时对违纪及违反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四)借款学生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遵守合同规定,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要勤俭节约,努力学习,遵守学校纪律。

(五)借款学生毕业时必须向学校、借款银行提供就业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资料,并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六)借款学生毕业后要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贷款银行、毕业院(系)保持联系,提供最新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还款计划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七)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办完还款手续后,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存留。

(八)贷款学生在转学﹑休学﹑出国﹑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时,离校前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学校凭银行开具的相关证明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学校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情况者,中止或取消国家助学贷款, 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隐瞒家庭经济及家庭成员真实信息,伪造、编造虚假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贷款,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偿还本息。

(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购买高档消费品、在外租房居住、赌博及其它不正当消费者,中止或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偿还本息。

(三)贷款后学习不努力,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者,中止或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偿还本息。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纪律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中止或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偿还本息。

第十二条 考核与奖罚

(一) 学校定期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二) 进入还贷期后,院(系)贷款本息违约率达到3%,学校将对相关院(系)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达到10%时,暂停办理、发放相关院(系)的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印发的《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