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进行,评定结果作为当年分配学校资助资源的依据;认定标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持有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2.烈士子女及孤儿;
3.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或残疾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0元;
3.父母患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学生本人患病或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或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或勉强可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节俭。
第八条 认定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和统一管理,各部门密切配合。
(二)各院(系)成立以院(系)领导为组长、政治辅导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年级成立以政治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不少于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在本年级公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三)每学年开学时,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在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级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布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各院(系)建立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学校和院(系)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则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变化情况,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5月印发的《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