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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特困学生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11年01月11日 00:00 | 来源:学生处 | 查看:

 

仲学字200731号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特困学生补助金来源:从每年学生学费的10%中提取5万元作为该类助学基金。

第四条 特困学生补助金的使用必须专项专用,任何个人、部门不得挪作它用,并遵循“既扶贫又扶志”的原则,在给予特困学生经济资助的同时,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心和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的精神。

第五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学习刻苦,关心集体,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并符合申请特困学生补助金条件者,学校可给予特困学生补助金。

第六条 申请特困学生补助金的条件:

(一)本人是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来自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二)父母均下岗,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四)家中多人同时上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五)出现突发性事件(特大灾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七条 特困学生补助金补助名额及补助标准:特困学生补助金每学期资助30名,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特殊情况提高补助标准的,由校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特困学生补助金评审办法:

(一)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前由学生本人填写《特困学生补助金申请表》,并出示有效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函或证明材料,由班主任负责征求班级及同宿舍同学意见并核实确认后报院(系)党总支审核,院(系)党总支审核后于每学期开学第五周前提出享受特困学生补助金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批。

(二)学生处根据各院(系)提供的特困学生补助金材料最后确定享受特困学生补助金名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本补助金:

(一)受院(系)、校通报批评者;

(二)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贷款者;

(四)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被抢、火灾等而造成暂时生活困难者;

(五)平时有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行为者。

第十条 学校有权对享受特困学生补助金的学生进行经济情况抽查,对弄虚作假者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收回所享受的补助金数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