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学字〔2014〕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拓宽学生工作新思路,提高辅导员工作效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设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助理岗位。
第二条 辅导员助理是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辅导员助理岗位是培养和加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的一个重要方式,对大学生成长发展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为规范辅导员助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助理的任职条件:
(一)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大二、大三的在校本科生;也可从优秀的研究生中选拔。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学生党员优先考虑。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无违纪行为。
(四)认同我校的办学理念,支持学校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热爱学生工作;热心为老师、同学服务,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有创新精神。
(五)熟悉计算机操作,有较好的沟通交流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时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服从组织及辅导员的工作安排,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七)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八)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
(一)辅导员助理人数原则上与辅导员人数按1:1比例配备,所带学生人数达到400人以上的辅导员,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可酌情配备2名辅导员助理。
(二)每年6月,由学生工作部(处)发布下一学年辅导员助理招聘通知。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助理应聘登记表》,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任职条件进行审核选拔,确定人选。
(三)各院(系)推荐的辅导员助理名单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和备案,由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为辅导员助理颁发聘任证书;
(四)辅导员助理的聘期一般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必须至少提前 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讨论并同意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工作未满7个月者,需收回聘书。
第三章 辅导员助理的培训和使用
第六条 辅导员助理的培训:
(一)辅导员助理培训以学校培训与院(系)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与岗中培训相结合,集中讲授与自主学习相结合,注重培训质量及效果,加强辅导员助理的业务水平及素质能力的提升。
(二)每年6月完成新一届辅导员助理聘任工作后,原则上由学生工作部(处)集中组织一期辅导员助理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辅导员助理工作的理论与实务,使辅导员助理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及工作性质,了解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熟悉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各院(系)辅导员老师应认真负责,加强对辅导员助理的岗中培训,结合本院(系)学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在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地组织业务指导和思想教育理论培训,安排给助理的工作要有明确的要求,并要检查落实。
第七条 辅导员助理的工作职责
(一)熟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学生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等相关信息,传达学校相关部门和院(系)有关文件、通知等,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党员、团员的培养、教育、发展和考核工作。
(四)协助辅导员做好学风考风建设工作,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稳固专业思想、树立良好学风。
(五)协助辅导员做好院(系)各级学生组织的建设,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课外活动;
(六)协助辅导员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贫困生认定工作,并做好与之相关的奖助学金评定、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工作;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各类评奖、评优工作。
(七)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行为和纪律教育,深入学生宿舍,抓好学生的宿舍内务,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等活动。
(八)协助辅导员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安全稳定教育和医疗保险工作,深入了解、掌握学生的心理变化、生活状况、假期动向等,并及时反映。
(九)协助辅导员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数据统计、就业信息发布及档案材料整理收集等工作。
(十)协助辅导员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保证学院稳定。
(十一)辅导员助理应在处理日常工作时,认真做好工作日志记录;根据党总支的工作安排,出席或列席院(系)学生工作例会和相关培训活动;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应按照学校要求,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十二)完成学生工作部(处)、院(系)党总支和辅导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助理的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辅导员助理的管理:
(一)辅导员助理在组织上受学生工作部(处)和院(系)党总支的双重领导,在工作上接受分管辅导员的指导和管理。
(二)辅导员助理岗位是校内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之一,从事辅导员助理岗位工作的学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发放办法依据我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办法。
(三)辅导员助理同时接受学生工作部(处)、学院领导、任课老师、辅导员、普通学生的监督。
第九条 辅导员助理的考核:
(一)每学期对辅导员助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察辅导员助理的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
(二)由辅导员助理向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助理学期考核登记表》,由学院组织学生代表、辅导员、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评分;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考核分数=学生打分×20%+辅导员打分×50%+院(系)领导×30%。
(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者)、良好(80分及以上至89分)、合格(60分及以上至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条 辅导员助理的奖惩:
(一)工作认真、负责,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助理,可以授予“优秀辅导员助理”荣誉称号,由学生工作部(处)按一定比例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根据考核结果,考核及格的辅导员助理可在学年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时按照我校综合测评条例中校级学生组织的主席(主任)加8分,作为学生干部可参与各类评优评奖。
(三)根据考核结果,考核不及格的辅导员助理,予以解聘,取消其下一学年辅导员助理岗位的申请资格;院(系)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解聘申请,待核准后方可解聘,从解聘之日起停发劳动报酬,院(系)负责收回聘书。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给学校造成损失、在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辅导员助理,予以解聘,取消其年度内各类评优、评奖、推优、入党资格,并根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辅导员助理是辅导员的助手,协助辅导员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代替辅导员的工作。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