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网络行为管理办法(仲学字〔2017〕2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网络行为,构建网络文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定,正确使用网络技术;利用新媒体平台积极传播正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学习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
第四条 学生使用网络要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讲求社会公德,积极传播健康信息,扩大主流舆论,自觉抵制网络滥用行为、有害信息和低俗之风。
第五条 学生使用网络应自觉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不得散布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颠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使用网络应坚持文明诚信。不在网上故意传播谣言,歪曲事实,扰乱社会秩序;不在网上宣传封建迷信、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不随意对他人进行讽刺、谩骂等人身攻击以及诽谤他人;不在网上传播与社会主义主流道德观相背的信息。
第七条 学生使用网络必须自觉守法。学生应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做破坏网络系统的行为;不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擅自修改他人信息;不制造和传播网络病毒;不侵害他人网络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生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学生使用网络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纪的学生,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