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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仲学字〔2017〕27号)

2022年06月30日 16:24 | 来源: |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或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申诉是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得因为申诉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分。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学生申诉申请;

(二)送达文书;

(三)向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五)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7人组成,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校外法律或教育等方面专家可以列席参加。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或被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二级学院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负责人(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以后,由副主任行使主任的职权。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不服的;

(三)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对学校所作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对党团组织所作的处理或处分不服的以及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本办法受理范围。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附上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学生申诉申请书内容和材料必须完整。申诉书内容应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原处理或处分单位的名称;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审查申诉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启动申诉处理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调解、书面审查、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取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通过调查,经集体讨论后,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复查意见: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足、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或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变更或撤销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或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研究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受理或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六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经过调解或书面审查还不能解决的学生申诉案件,可以采用听证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听证活动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当事人、申诉事件处理经办人、申诉委员会委员、其他人员组成。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主要职责是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主持整个听证活动,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维护听证秩序,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主持撰写听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听证可以采用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和学生申请不公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并进行不公开审理。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有关人员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申诉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仲学字〔2013〕27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