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仲学字〔2017〕2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仲党字〔2013〕47号)及学校教职工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与创新工作相结合,自我评价与多方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岗一线专职和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人事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学生工作部 (处) 具体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与指导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采用辅导员自评、学院和学校量化考核、学生测评、辅导员互评四种方式相结合:
(一)辅导员自评。辅导员在认真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量化考核表》(附件1)的考核内容与评分依据,逐项进行自我评价,并填写《考核表》。
(二)学院和学校考核。二级学院考核小组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量化考核表》的考核指标与要求对本学院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评分。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辅导员工作情况,对辅导员工作进行审核评分。分管学生工作学校领导及学工部门负责人参考《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量化考核表》的考核指标并综合辅导员日常工作表现给予评分,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表(分管学生工作学校领导及学工部门负责人评分用表)》(附件4)。
(三)学生测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工作部(处)协助,随机抽取辅导员所带年级或专业的学生50人(其中,党支部委员、分团委委员与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班长与团支书等学生干部30人,普通学生20人),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表(学生用表)》(附件2)中的考核内容,对相关辅导员进行测评,并填写测评表。
(四)辅导员互评。由学生工作部 (处) 组织召开辅导员民主测评会,先由每位辅导员述职,再进行互评,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表(辅导员互评用表)》(附件3) 。
第七条 考核总分计算方法如下:
量化考核总得分=二级学院考核小组评分×15%+有关部门审核评分× 50%+分管学生工作学校领导及学工部门负责人评分×10%+辅导员互评得分×10%+学生测评得分×15%。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八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考核总得分一般须达到 90 分以上,且名额不高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称职”等次为考核总得分在 70-89 分;“基本称职”等次为考核总得分在 60—69 分;“不称职”等次为考核总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第二款考核结果应评为“不称职”情况的: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1.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一次以上的;
2.所带学生中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率高于2%的;
3.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 30 天以上的;
4.教学工作量超过 100 学时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为“不称职”: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3.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很低的;
4.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5.考核年度有违反师德行为的;
6.考核年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辅导员由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考核总得分排在前35%的辅导员, 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辅导员单项工作积极分子评比标准,评出学生党建工作积极分子、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积极分子、文明宿舍创建工作积极分子、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分子、团学工作积极分子、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分子、奖助贷工作积极分子等单项工作的积极分子。
辅导员考核结果与晋级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辅导员,二级学院考核小组应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年底进行,由学生工作部 (处) 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仲学字〔2016〕46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