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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校园募捐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09月15日 00:00 | 来源:学生处 | 查看: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校园募捐活动管理,规范学生校园募捐行为,有效地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募捐是指校内学生团体、组织和个人等在校内外进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募集款物行为。

第三条 学生校园募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学生校园募捐活动统一由学生工作部(处)管理。校内学生团体、组织和个人等开展校园慈善募捐活动必须填写校园募捐申请表向其所在院(系)申请,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第五条 所募财产应全部用于捐赠,主办者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人可以是团体、组织或个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所募财物要有2人以上进行清点,清点完毕钱物时,需填写规范的表单作为凭证并写明捐款明细。

第八条 募捐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及时将所募财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组织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受赠人应合理有效地使用受赠财产,及时转交给受益人。捐赠人对其捐赠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九条 募捐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通过书面形式将活动情况进行公示,并将活动总结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学校有权对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由院系或部门指定监督人。学校为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

第十一条 募捐团体、组织和个人违背捐赠自愿原则进行劝募、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校园募捐活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