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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

2014年09月11日 00:00 | 来源:学生处 | 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六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获得毕业资格。

(三)参照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专升本插班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广东省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及格;②在校期间获得大学英语(3)和大学英语(4)课程学分或自主上机学习环节学分;

③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20分。

(四)外语类专业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英语专业四级统考成绩及格,或英语专业八级取得45分;日语专业四级统考成绩及格,或日语专业八级取得68分;②国家英语专业四级统考成绩达到50分,或国家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达到40分,且本专业主要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5以上(含1.5);国家日语专业四级统考成绩达到55分,或国家日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达到60分,且本专业主要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5以上(含1.5)。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半年以上仍无悔改表现者;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成人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参照广东省有关文件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成人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填写好《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核表》,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提前或延迟毕业的学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后,须在学校受理学位资格审核时间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审。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审结果进行审查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四)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两批次受理学位资格复审和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5月和每年11月。

第八条学位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办的要求,按时完成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仲字〔2009〕20号)同时废止。